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兼职”概念。
1.如果兼职工作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那么就不一定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第六十九条也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意味着,如果兼职工作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条件,那么双方可以选择订立口头协议,而不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兼职工作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意味着,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能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判断是否为兼职工作的重要依据。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用人单位的业务紧密相关,不能脱离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为兼职工作。
兼职工作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具有一些独特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另一方则是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这保证了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依法取得劳动报酬。这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劳动合同的内容以法定为多、为主,以商定为少、为辅。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的协商余地相对较小。
这保证了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的“兼职”概念,但兼职工作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仍然需要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在建立兼职工作关系时,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确保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对于兼职工作的认定标准以及兼职工作合同的法律特征,也需要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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