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被告对缺席判决不服时,其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重新审理。这一权利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到案时由人民法院告知的。
2.罪犯在接到告知后,可以依法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当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并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3.如果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一法律条款确保了被告人在缺席判决后,仍有权利对判决结果提出质疑,并通过重新审理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1.当罪犯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时,将触发重新审理的程序。重新审理意味着原判决将被暂停执行,案件将回到法院进行再次审理。
2.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全面审查原判决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如果重新审理后发现原判决存在错误,法院将依法作出新的判决,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这一法律效果确保了被告人在缺席判决后,仍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纠正判决结果,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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