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在交易结构和标的物上存在显著区别。
1.在融资租赁中,卖方通常是设备供应商,交易过程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应商三方。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卖方是客户本身,交易过程中的供应商角色转变为承租方自身。
3.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标的物是承租人当时出售的动产或不动产,而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则是融资公司自行购置后再出租给承租人的资产。
传统租赁与融资租赁在租金计算方式和市场适应性上有所不同。
1.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来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则是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来计算租金。
2.融资租赁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被誉为“朝阳产业”。
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引进这种业务方式以来,虽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市场潜力仍然巨大。
融资租赁的特征主要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租赁物的选择权在承租人手中,出租人负责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出租人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在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才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物通常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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