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业主不能因此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2.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包括维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等,因此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即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例如与开发商协商、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1.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来解决:
1.与开发商协商:
业主应当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提供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等。因为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基本的担保责任,必须保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的规定,适合业主居住。
2.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1)如果与开发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难以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2)质量监督部门会督促和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质量做出说明,并且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的维修义务。
3.向法院起诉:
(1)业主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和投诉的过程,或者在协商或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2)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责任,法律对房屋质量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房,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房屋未入住是否要交物业费的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开发商已经交付了房屋,但业主没有入住的,业主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因为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不能因未入住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2.如果房屋未交付,造成业主未入住的,业主不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总之,房屋质量问题关系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在发现房子质量有问题后应当及时与开发商协商,力图通过协商妥善解决房屋质量问题。
同时,业主也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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