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押金在合同履行中均起到担保的作用,但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1.定金在实践中主要出现在加工承揽、买卖等合同中,其金额通常相当于标的物的百分之几十。而押金,其金额往往与合同标的物相当或接近。
2.押金具有代替性,主要用于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够返还,而定金则带有违约惩罚性,旨在督促双方履行合同。
(1)在定金担保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
(2)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4)而定金担保的主体和标的物均具有特定性,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订金同样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1.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的交付,主要用于解决收受订金一方的资金周转问题,增强其履约能力。
2.与定金不同,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因此,若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
3.订金与定金在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功能、作用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表现为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
1.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
(1)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
(2)若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
2.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依据法律原则,当事人可以在经济活动中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作为担保方式。
(1)押金与定金在法律特征上存在异同,例如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而定金则是法定的担保方式;
(2)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定金的数额则受到法律限制等。
3.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自身需要合理选择使用定金、订金或押金等担保方式。
4.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并遵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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