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查不一定需要本人亲自进行。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与房屋产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也有权进行调查,登记机关应提供必要的调查材料。这意味着,如果由于某些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产权调查。
2.这一规定为产权调查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性,确保了产权信息的准确获取。
产权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时,有权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2.登记机构还应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并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服务。
这些规定为产权调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产权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进行产权调查时,首先需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和范围。
1.如果是个人进行产权调查,可以通过向当地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以获取房屋产权信息。
2.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调查,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在提交申请后,登记机构将依法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可能涉及的登记事项进行询问。
4.如果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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