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耳朵的轻伤鉴定标准,主要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耳朵轻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轻伤一级:双耳听力障碍(≥41dBHL)或者双耳外耳道闭锁。
2.轻伤二级: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
(3)听骨链固定;
(4)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5)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6)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3.轻微伤:
(1)外伤性鼓膜穿孔;
(2)鼓室积血;
(3)外伤后听力减退;
(4)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
(5)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6)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7)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轻伤鉴定操作规范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1.鉴定过程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医学鉴定资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3.鉴定过程中,应全面分析损伤情况,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综合评定损伤程度。
轻伤虽然不构成刑事责任,但仍然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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