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房屋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写明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
2.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3.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4.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
5.质量标准承诺;
6.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
7.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这是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保障,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必要要求。
1.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7)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8)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9)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违约责任;
(12)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但对房屋仅产生债权的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这意味着,尽管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缺乏产权证明,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即无法发生物权变动。
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确保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和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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