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应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进行判决,并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2.具体而言,就是先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出最终应执行的刑罚。
如果在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判决,并将前罪和后罪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并执行确定刑期。具体合并执行的标准如下: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犯过失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进行判决。
2.应将新犯罪名与原判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3.具体的合并执行标准与前述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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