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亦不复存在。在此情况下,确定处罚主体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判定。
1.如果企业在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对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那么债权人可以将此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作为处罚主体,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2.若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且第三人在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可以选择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作为处罚主体,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3.若两者均存在,也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清算主体的选定应依据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来确定。
1.对于国有企业,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2.集体企业则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
3.联营企业则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则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6.若股东大会无法选定清算组,则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在企业注销后,若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人,债权人可以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
1.若不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则诉讼应终结。对于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情况,若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
2.若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则诉讼应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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