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挂名股东不能直接强制退出,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2.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挂名股东作为公司合法股东,拥有股份并享有相应权益,无法单方面强制要求退出。
3.如希望退出,可以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实现退出公司股东身份的目的。
隐名股东的投资款一般不能退还。
1.隐名股东,也被称为实际投资人,是指那些根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的人。
2.尽管隐名股东并未经过工商登记,但由于其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因此只存在补办手续的问题,而非否认其股东资格。
3.隐名股东享有公司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因此,投资款一般不予退还。
股东确实可以采取实物出资的方式。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如果股东选择以房产或其他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的实物出资,他们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产权转移,以认定股东完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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