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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2024-06-0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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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界定,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探讨了该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并预防此类犯罪行为。

  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该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是指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客观要件表现为上述列举的五种行为之一,且情节恶劣或严重。

  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则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动机在于寻求精神刺激或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是指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客观要件表现为五种行为之一,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且这些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或严重。

  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动机在于寻求精神刺激或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这些构成要件共同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三、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罪名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犯罪动机上,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两者的犯罪动机则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

  2.在犯罪形式上,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而后两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在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上,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准确区分这些罪名的界限,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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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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