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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退回公安局怎么办

2024-04-29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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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案件被退回公安局时,应如何处理?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详细解读了案件退回公安局后的处理流程,包括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和不起诉决定的条件。

  一、案件退回公安局怎么办

  当案件被退回公安局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来处理。具体而言: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3.若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1)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2)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无论是退回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补充侦查的案件。

案件退回公安局怎么办

  三、不起诉决定的条件

  1.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2.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进行的一种处理结果,它标志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终结。

  3.不起诉决定也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认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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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了怎么办?
被退回的侦查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如下: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仅是因为证据不足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再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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