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客户办理财业务时,如果业务员在相关文件上写有担保,那么业务员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主要取决于担保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个人名义进行的。
2.如果担保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并且盖有公司公章,那么相关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
3.如果担保是以业务员个人名义进行的,那么责任应由业务员个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业务员尽快与客户取得联系,以避免因拒接客户电话而引发客户报警,涉嫌诈骗罪的风险。
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如果业务员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业务员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从未向业务员主张过权利,依法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
(3)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则按照约定处理。
在涉及担保的问题上,业务员个人与公司的责任划分是非常重要的。
1.如果业务员以公司名义进行担保,并且得到了公司的授权,那么相关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2.如果业务员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进行担保,那么业务员个人可能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如果业务员以个人名义进行担保,那么责任应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这种情况下,建议业务员在与客户沟通时明确告知客户相关风险,并谨慎考虑是否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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