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程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进行的。
1.该程序旨在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2.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1.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适用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
2.管辖方面,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3.若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则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确认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编立“调确字”案号,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1)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会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询问。
(2)若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人民法院将作出确认决定书;若不符合条件,将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3.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确认决定,对方当事人可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外人若认为经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可在一年内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整个司法确认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法院还会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确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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