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款的交付并不涉及法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赔偿款项应直接支付给受害者。
2.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暂时失业费等。
3.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赔偿款项的具体构成应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一起事故中,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
2.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
3.造成财产损失,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且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无力赔偿;
4.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酒后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
(2)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
(3)明知车辆有问题未及时修理并驾驶;
(4)驾驶无牌或报废车辆;
(5)驾驶严重超载车辆;
(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
以上情况均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条件,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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