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便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实施信用惩戒,这些情形包括:
1.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
3.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
5.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行为进行惩戒:
1.禁止其进行部分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例如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将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是因不履行借贷义务严重,或非法获取银行财务等行为而被列入名单。他们无法正常生活,即使有钱也无法进行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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