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破坏通讯设施罪,而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等通讯设备,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从而造成通讯中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通讯设施(如盗窃电缆、从通讯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通讯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
1.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通讯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通讯安全。
2.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通讯设施罪,应当按照一个重罪即破坏通讯设施罪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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