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1.在诉讼过程中,败诉方需承担诉讼费用,这是诉讼费承担制度的核心内容。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这也促使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更加审慎地考虑案件的胜诉可能性,避免滥用诉权。
1.当案件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改变了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相应变更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诉讼费用的动态调整原则,确保了诉讼费用分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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