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是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
1.这一权利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法院在收到这种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3.如果异议的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如果理由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
4.对于裁定结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还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1.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2.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
3.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对这一裁定不服,有两种可能的途径:
(1)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办理;
(2)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
1.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执行开始的方式,即当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2.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能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某些法定情形,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5.第二百三十八条还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问题,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但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也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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