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如果被免于起诉,仍然会存在案底。
案底是指记录,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犯罪事实、处理结果等。即使取保候审后免于起诉,相关记录仍会保存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的档案中,成为案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签认罪认罚书后,即使免于起诉,也会留下案底。只要构成犯罪,就会有案底记录,与是否认罪认罚无关。认罪认罚只是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之一,但并不能消除犯罪的事实和记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上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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