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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查取证程序是什么

2024-04-17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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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检察院调查取证程序涉及行政机关移送证据和重收案件人员供述。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需经检察院审查确认符合法定要求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重新收集证据,特殊情况除外。

  一、检察院调查取证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的调查取证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

  当这些证据材料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并确认符合法定要求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在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并符合法定要求后,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关于涉案人员的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若这些是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收集。

  3.如果确实存在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

  但这些供述、证言或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且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这些证据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行政机关证据移送

  1.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这些条件包括证据材料以该机关名义移送,并且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

  2.具体而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以及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都可以在满足这些条件下作为证据使用。

检察院调查取证程序是什么

  三、重收案件人员供述

  1.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涉案人员的供述或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是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收集这些证据。

  2.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无法重新收集这些证据,但原供述、证言或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且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这些证据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视,同时也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如果你对检察院调查取证程序有更深入的问题,或者想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程序,请随时在找法网上提问,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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