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有效期前最多可以提前6个月进行换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如果普通护照的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或者有效期不足六个月,
2.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护照换发的条件主要包括: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2.护照已过有效期;
3.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
4.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签发签证要求;
5.如果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等内容变更;
6.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已在户政部门更换身份证);
7.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补采指纹;
8.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申请换发护照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
2.提交原护照(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3.如果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申请人需要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4.如果持外省市公安机关或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符合护照换发条件,可以换发北京签发的护照。
5.如果所持普通护照失效,应办理护照失效重新申领,办理手续同护照换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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