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有孩子并不是离婚彩礼退还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述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正式登记结婚,彩礼的给付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2.这是因为彩礼的给予通常是基于双方即将结婚的前提,如果结婚未能实现,那么彩礼的退还就是合理的。
1.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给付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2.生活困难可以是绝对困难,也可以是相对困难。
(1)绝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
(2)相对困难是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大,这种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程度。
因此,如果给付彩礼后,给付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他/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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