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的提出应当遵循特定的法院层级。
1.具体而言,当不服刑事二审判决、裁定时,一般应向原终审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也有权向作出刑事二审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若申诉人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不服,则应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若刑事二审判决、裁定已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申诉人应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
4.若申诉人仍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驳回或再审改判,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1.申诉的提出需遵循一定的法院层级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特定情况下,如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即使超过两年,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1.刑事申诉的次数是有限制的。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若申诉已经经过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并均被驳回,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时,若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同样,若申诉已经经过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4.若申诉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申诉人仍不服并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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