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拆迁房取得方式和权属状态多样,分割时需区分不同情况:
1.若被拆迁房为夫妻一方婚前私有住房,且拆迁房权在婚前取得,此拆迁房应视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若被拆迁房为夫妻一方婚前私有住房,但拆迁房权在婚后取得,且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此拆迁安置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若被拆迁房为夫妻一方父母婚前私有住房,婚后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此拆迁安置房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若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公有住房,婚后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此安置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5.若被拆迁房为夫妻一方父母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此拆迁安置房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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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房产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
1.如果是婚前购买,通常视为个人财产;
2.而婚后购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