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2.用人单位如果依法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这笔款项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这意味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是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之后,而不是在解除合同的即刻。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如果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这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应当依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经济补偿金按照半个月的工资计算;
2.如果工作满半年但不满一年,则按照1个月的工资计算;
3.对于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方式一般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对于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是由劳动者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解除,因此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5.而对于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情形,除了必须按服务1年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外,还有各自特殊的规定。
总的来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情形和计算方法都受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约束,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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