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民法典》对结婚后的家庭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法律,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可以选择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或者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这一规定强调了男女平等,并赋予了夫妻双方完全自愿选择婚姻住所的权利。
2.结婚后,夫妻的地位平等,双方均不需改名更姓,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3.法律还鼓励男到女家落户,这不仅是为了解决某些有女无儿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更是为了树立新型的婚姻观念和生育观念,改革旧的婚姻习俗和婚姻居住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结婚后的男女双方,有权自行协商确定是否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这一决定应当由结婚的当事人自行决定,协商解决,任何人不得干涉。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个体选择权的尊重,同时也强调了夫妻间的平等和协商。
1.当一方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后,户籍的变更应当依据我国的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法律明确禁止对到女家落户的男方加以歧视。
2.无论是男到女家落户,还是女到男家落户,或者双方另行组建新的家庭,都不会产生或终止对对方家庭成员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男女双方原有的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因婚姻居住地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同时也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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