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后,探视权是不能变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
1.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有权探视孩子的,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应由双方协议决定,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
3.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探视权并非可以随意变更,而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中止和恢复。
抚养权的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也应予以准许。
这些条件为抚养权变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变更的公正和合理。
在特定情况下,探视权可能会被中止。这些情形包括: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在以上情况下,为了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视权。当然,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对子女利益的优先考虑,也确保了探视权的合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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