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他们负责确保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在全国层面,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则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这些部门在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宅基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在宅基地的审批方面,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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