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股份公证时,需要准备一系列资料。
1.如果是公司,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
2.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影印件。
3.若转让方或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若为个人,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4.对于外商或港、澳、台商,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和商业登记证。
(1)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办理见证;
(2)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或见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办理认证。
5.如果涉及国有资产,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历产评估报告,以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
6.此外,股权转让合同一式六份以上也是必需的。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撤资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进行。
股东可能需要先提起股东资格确任之诉,然后再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在涉及隐名股东的纠纷中,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1.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如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等;
2.另一类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如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
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这种契约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善意,就应该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公司中持有股份但不公开身份,因此其权利保护尤为重要。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双方达成的契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该契约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在公司内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
2.当隐名股东面临纠纷时,他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在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可以先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以确保自己的股东身份得到法律认可。
这一步骤对于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至关重要,因为它为他们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
3.为了保障隐名股东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保护措施。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对遗嘱的公证和有效性进行了规定,以确保隐名股东在继承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
这些法律规定为隐名股东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确保了他们在公司中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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