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房产公证时,主要需要完成以下手续:
1.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房产证和身份证等
2.在申请过程中,公证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会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
3.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处会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房产公证的具体步骤如下:
1.公证申请,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
2.公证受理,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调查。
3.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会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1.对于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
2.而涉港澳台的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房产公证后的法律效力应当是最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房产交易、继承、赠与等行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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