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班路上自己摔伤是否算工伤的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解读。
1.根据该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遭受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
2.但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应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上班路上自己摔伤,但没有涉及到交通事故或者事故责任不在自己,那么这种摔伤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认定的具体范围,为劳动者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
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则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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