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的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有以下五个步骤:
1.支付清算费用,这是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3.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确保国家的税收权益得到维护。
4.是清偿公司的债务,这包括各种合同债务和其他财务义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的财产,这是在公司清算完毕后,对股东的最后回报。
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条件主要包括:
1.债务人、债权人、破产清算组人员等人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
3.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1.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清算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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