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拘留期间,一般来说,不能立即进行探视。
然而,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并且得到了办案机关的同意以及公安机关的批准,那么被拘留的人可以与近亲属进行通信和会见。
这意味着,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探视可能不被允许,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探视是可能实现的。
探视的条件和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允许罪犯的朋友进行探监,这主要是为了增加监狱的经济效益。
2.证件条件:探视时需要出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3.时间条件:探视的时间通常限制在规定的探监日,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看守所探监的时间及要求如下:
1.未决犯在看守所期间通常不允许探视,他们只能会见律师,而不能接见其他人。
2.已经判决并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每月探视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一般来说,周六周日不是探视时间。
3.探视权限通常限于罪犯的近亲属或其他有亲密关系的人。然而,外部人员可以送东西或钱给犯人,但物品必须是通过看守所下属商店购买或经过检查可以递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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