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探视规定因罪犯的情况而异。
1.对于未决犯,即尚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是不被允许探视的,除了律师以外,他们不能会见任何人。
2.对于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每月的探视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在看守所探视时,有一些条件和限制需要注意。
1.对于审判之前的未决犯,家属和朋友是不能探望的,但可以通过写信与他们联系,但这些信件的内容需要经过看守所的管教检查,以确保信件内容与案件无关。
2.虽然看守所允许寄送物品,但寄送的东西不能带有金属配件,如扣子、拉链、绳子等,否则可能会被剪掉或拒收。
3.家属还可以给在看守所的亲人打钱,用于购买日常用品和加菜等,这些钱会被上到一个专门的账户里,以确保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看守所与监狱在执行刑罚方面有所不同。
1.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则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这意味着,一些罪犯在判决后可能会先被送往看守所执行刑罚,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转移到监狱。
2.对于未成年犯,他们将被送到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而不是看守所或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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