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行政复议结束后,申请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的。
2.这一权利是保障申请人了解复议过程和结果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行政复议公开、透明的重要体现。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
4.这一规定确保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全面了解复议过程中的证据和依据,从而增强对复议决定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1.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撤回复议申请。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十一条所规定的。
2.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复议申请不再需要继续审查,或者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可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3.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时,需要说明理由,以便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
4.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那么行政复议程序将终止,不再继续审查该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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