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后,被取保候审的人仍需遵守一系列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
只有在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这些义务或涉嫌重新犯罪时,才可能会面临收监的风险。因此,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被取保人就不会再被收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
1.法定义务包括: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需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2.酌定义务则根据案件和被取保候审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将会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1.对于不宜再取保候审的,可能会被监视居住或逮捕。
2.对于需要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复议或复核。
3.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立案侦查,执行机关将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
4.对于故意重新犯罪的,保证金将被没收;对于过失重新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保证金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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