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双方需要前往公证处办理析产的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的契税的申请;
4.完成这些步骤后,办理析产登记的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
5.领取新的房产证,完成过户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在过户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在二婚离婚时,婚前财产的分割原则主要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
1.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婚前财产原则上不进行分割。
3.如果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例如婚前财产协议等,则应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4.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另一方承担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5.同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应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6.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7.另外,如果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8.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无真实离婚合意的情形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合谋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然而,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假离婚”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在离婚时,这些财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假离婚”期间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5.同时,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另一方承担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6.另外,如果存在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总之,在面临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二婚离婚时婚前财产分割以及夫妻假离婚时财产分配等问题时,我们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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