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借款人不还钱时,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担保人需要替借款人偿还债务。
2.然而,在偿还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即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3.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来执行的。
关于保证责任,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就是一般保证。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务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债权人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3.另外,如果担保人没有写明上述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
4.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向借款人追讨债务,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讨债务。
这是因为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担保责任上有着重要的区别。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然而,在连带保证中,由于保证人的责任较重,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讨债务,而无需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这两种保证方式的选择,需要根据具体的借款情况和担保人的意愿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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