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强制执行一般三天左右会决定是否立案。
1.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2.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3.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4.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5.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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