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营利法人的成立需经过依法登记,并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该营利法人的正式成立日期。
营利法人的成立方式主要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又称为“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在发起设立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选择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相对简便。
2.募集设立,又称为“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设立方式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2)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可以。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一定比例,通常为35%。
(4)由于需要对外募集股份,所以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营利法人的登记程序复杂度因设立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般而言,发起设立的登记程序相对简便,因为所有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均由发起人自行认购,无需对外募集。
2.募集设立的登记程序则相对复杂,因为除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还需要对外募集股份,涉及更多的法律程序和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同时,营利法人的成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其中发起设立程序相对简便,而募集设立则较为复杂。
在设立营利法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设立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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