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1.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当建筑物被抵押时,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同样,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抵押,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
3.其他。
对于抵押的具体内容,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这意味着,如果乡镇、村企业想要以其建筑物作为抵押物,那么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必须一并抵押。
这一规定确保了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防止了单独抵押可能导致的价值损失。
对于在抵押的建设用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这些新增的建筑物并不属于抵押财产。这并不意味着新增的建筑物在抵押过程中没有作用。
实际上,当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实现抵押权时,如果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存在,那么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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