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果自认全责,那么后果是需要承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所有的赔偿。
这意味着,除了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的部分外,所有因事故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都需要由全责方自行承担。
全责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则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需要承担全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在这些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或疏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需要承担全责。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中如果自认全责,将需要承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所有的赔偿,这包括可能产生的各种额外费用。
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评估责任,避免盲目承担全责,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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