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包括:
1.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2.对留置 物加以法律上的处分的权利;
3.可以提供相当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包括:
1.向留置权人偿还保管费用的义务;
2.留置物隐有瑕疵致损的,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尽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孳息和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使用留置物所生的收益,但这些孳息和收益的所有权仍归留置物所有人所有。
留置权人仅可以这些孳息和收益冲抵债权,而不能直接获得其所有权。
1.当留置权人未能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留置物损毁或灭失时,或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有权要求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助于保障留置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留置权人滥用其权利。
综上所述,留置物所有人在留置权设立后,依然保留其对留置物的所有权等原有权利,并享有留置物孳息和收益的所有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些权利的设置旨在平衡留置权人和留置物所有人的权益,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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