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承包权属于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签订承包合同只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
我国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地合同的内容: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负责人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土地的用途;
5.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以及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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