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的经营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归全体业主所有。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指出:
1.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小区的公共区域,如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以及物业用房,均属业主共有。
因此,这些区域的经营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分配等事项,如果在业主之间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
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需遵循一定规则和程序。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地方的收入可以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填补管理费不足,但这些都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
2.公共收益如何分配、何时公示,都应在小区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中事先进行约定。
常见的公共收益来源包括:
1.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的经营收入;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而获得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8.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1.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并代为管理公共收益。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的管理方式,可以选择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3.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
4.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银行开设专户对公共收益进行专项存储,收支情况单独立账,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账户合用。
5.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多个物业小区,应对每个小区的公共收益单独开户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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