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物权制度,其管理和监督职责归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
1.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2.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会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登记机关的职责是指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和应履行的义务。
2.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登记机关应当履行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以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3.具体来说,中国的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并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登记机关还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保证登记机关更好地履行登记职责,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还对其禁止从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这些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随意更改、毁损、丢失不动产登记簿;
2.不得擅自更改、毁损、丢失不动产登记系统;
3.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这些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旨在保护不动产登记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维护公民物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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