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之前用的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之前没有法律来规范土地承包,但土地管理法是承包法的母法,可以适用,其它的就是一些国家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六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我国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
1.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2.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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