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意条款、格式合同等,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
这是格式条款最本质的特征。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这种条款的拟定过程中,相对方并没有参与,也没有协商的余地,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并非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其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条款的提供者单方确定的。
2.可重复使用条款。
格式条款是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因此,它具有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持久性。
一旦格式条款被制定出来,就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被反复使用,而不仅仅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
这种重复使用性使得格式条款在现代社会的许多领域,如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等行业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格式条款的单方制定和不可协商性是其最突出的特征。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方没有参与制定过程,也没有协商的余地,只能接受或拒绝整个条款。
如果相对方不接受,合同就无法成立。例如,在购买飞机票或保险时,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相对方没有机会进行协商,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
这种特性使得格式条款在效率和便利性方面具有优势,但同时也可能引发公平性和透明度的问题。
格式条款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的可重复使用性。这意味着一旦格式条款被制定出来,就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被反复使用,而不仅仅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
这种重复使用性使得格式条款在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等。这种使用方式的广泛性和持久性使得格式条款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重复使用的条款就不是格式条款。
只要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制定的,即使在实际应用中只使用了一次或几次,也可以被认为是格式条款。
因此,在判断一个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我们应该关注其制定目的而非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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